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聊城商会,简称聊城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Liaocheng Chamber,简称CCOIC Liaocheng,系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聊城市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由聊城企业家创办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以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等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及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倡导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聊城市委员会,登记和管理机关是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等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商协会、国际组织、有关机构及企业等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
(三)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
(四)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和我市对外经贸政策、投资环境以及国际经贸规则、惯例;
(五)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商事法律合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出具商事证明,签发出口货物产地证等;以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摩擦应对和海外维权;
(六)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市场经营、专业技能、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七)开展会员自律工作,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八)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职责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规程。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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