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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9-18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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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7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执行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相关政策法规,取消或放宽金融业、服务业、农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尽快在我市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 

  (二)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聊城实施纲要》。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构建新型制造业结构体系的目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造、农机与专用成套设备、核心基础零部件等三大装备制造业,支持外商投资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设备及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四大优质新兴产业,引导外商投资有色金属、高端化工、新型纺织、环保造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等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引进高成长性生产服务业和高水平生活服务业。重点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金融保险、会计审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软件开发、工程设计、信息科技、检验检测等生产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积极促进外资进入卫生医疗、健康养老、文化教育、休闲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外商投资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外资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外资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按照相关文件给予资金扶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林业、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利用外资政策支持 

  (六)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一律平等对待。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有关文件精神,已出台的降成本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各地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财政、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外商投资企业(高耗能、高排放及对生态环境有明显影响的项目除外),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5%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和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设外资企业或新上外资项目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额外支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 

  (九)确保外资项目用地供给。对集约用地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出让底价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对允许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确保土地指标。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聊城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牢固树立“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的新人才观,采取“人才+项目+资本”协同引才模式,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吸引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人才来聊创新创业。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国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全方位招商引资 

  (十二)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加强招商资源统筹、招商项目统筹、招商队伍统筹,围绕产业链关键、薄弱环节加强精准招商。促进招商路径从政策、要素招商向产业链、总部和高端增资招商转变。强化对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产业的定向招商。按照管产业必须管招商的原则,市产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定位,每年谋划一批境外招商重点项目,并制定产业招商计划,组织一次重大招商活动。坚持“授权与激励”相结合,创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对成功落地的重点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实施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农委、市旅发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展引进外资方式。大力引进外资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鼓励市内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做大做强后返回聊城投资。(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合作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的分析研究,开展精准招商工作。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落实好《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农委、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突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责主业,通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吸引资本聚集,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依托3家市属开发区和8家省级经济开发区,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眼于“建链、补链、强链”,精心包装策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精准对接境内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努力引进一批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发产业裂变的重大项目。(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积极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发挥我市劳动力资源、市场和产业配套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类外资企业向我市转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列入中原经济区规划的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执行国家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复函》(发改办地区〔20143235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支持加工贸易等产业转移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十七)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开展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外商投资公共服务。建立和推行外企联系走访和重点外企“服务大使”制度,组织开展“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年”活动和外商投资企业大走访活动,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前移服务关口,实行外商投资全程化、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就学就医等困难。加大外资工作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引商、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打造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建立招商政策落实保障机制,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大力营造诚信政府形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高层推动机制。实施外资招商“一把手工程”,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外资招商工作。建立外资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外资项目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推进利用外资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外资招商工作,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项目线索早接洽、洽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促增资。(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督导考核。树立旗帜鲜明的考核导向,将外资招商工作作为重点督查、考核事项,强化督导调度。实行外资月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利用外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大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市委考核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招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充实关键招商岗位力量,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高效的外资招商队伍,依靠专门机构、专业人才推进外资招商工作。建立常态化专业招商培训制度,每年举办1-2次外资招商培训班,提高与外商和跨国公司打交道的能力。加强本土人才国际化培养,积极选派懂经济、懂外语、懂招商的复合型人才到国外学习培训。对在利用外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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