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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编辑:认证中心 宁培 来源:商事认证中心
2017年12月7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马尔代夫总统阿卜杜拉·亚明·阿卜杜尔·加尧姆的共同见证下,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部长穆罕默德·萨伊德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马自贸协定”)。中马自贸协定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让公众和企业全面、准确地了解协定内容,以下是商务部就中马自贸协定有关背景和内容做的详细介绍和解读。
问:中马自贸协定签署有何重要意义?
答:中马自贸协定是我国商签的第16个自贸协定,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中国积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坚定支持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态度和意愿。
同时,中马自贸协定也是双方落实领导人共识,丰富和充实两国面向未来的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举措。两国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全面、高水平的自贸协定,树立了规模差异巨大的国家间开展互利合作的典范,在两国经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力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取得更大发展,不断增进两国企业和人民的福祉。
问:请您介绍下中马自贸协定谈判的总体背景和过程?
答:2014年12月,习近平主席对马尔代夫进行了历史性访问,两国宣布建立面向未来的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为落实领导人访问经贸成果,在2014年12月举行的中马首次经贸联委会上,双方就探讨商签自贸协定达成初步共识。2015年2月,双方启动了中马自贸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并于当年6月完成。研究结论总体积极,建议双方尽快启动自贸谈判。2015年12月,双方正式启动中马自贸协定谈判。经过5轮谈判和1次部级磋商,于2017年9月正式结束谈判。此后,双方于2017年11月上旬共同完成了协定法律文本的核对工作,并于11月底就协定最终文本达成一致,做好了签署协定的准备。2017年12月7日,双方在北京签署协定。
问:中马自贸协定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马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有15个章节,分别是总则、一般适用的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透明度、管理与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此外,协定还包含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等9个附件。
问:中马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方面取得哪些成果?
答:在货物贸易领域,中马自贸协定实现了高水平关税减让,双方承诺的零关税产品税目数和贸易额比例均超过95%。由于我国是第一个与马尔代夫签署双边自贸协定的国家,协定实施后,我国企业将获得比其他国家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待遇。
从马方看,其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全部税目数的95.6%,覆盖自华进口额的95.1%,降税期最长不超过8年。其中,占其税目数比例70.3%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另有20.3%和5%的产品将分别在5年内和8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在具体产品方面,马方将对税目数97.3%的工业品取消关税,同时,对花卉、蔬菜、加工鱼产品等我国出口优势农水产品取消关税。
从我方看,我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全部税目数的95.4%、覆盖自马进口额的96.4%,降税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占我税目数91.1%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另有4.3%的产品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在具体产品方面,我国将对税目数95.8%的工业品和税目数93.6%的农水产品取消关税,其中包含马方重点关注的绝大部分鱼和水产品。
问:中马自贸协定在货物原产地认定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原产地规则方面,中马自贸协定使用了区域价值成分40%的总规则和简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制定原产地标准,仅针对我方重点关注的部分农产品设定了相对严格的标准,大部分货物只要满足总规则即可认定具备原产资格,对双方希望促进出口但难以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还根据产业实际情况灵活设置了税则归类改变、选择标准或加工工序等标准,既方便双方企业适用又兼顾了双方在部分产品上的特殊诉求。
同时在累积规则、微小加工或者处理、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直接运输低价值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申报要求等方面,根据近年来海关原产地管理的实践与发展,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大幅简化程序性要求,微企业降低通关成本。此外,双方还就建立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探讨原产地自主声明可行性、建立联络点和磋商机制等内容达成共识,为双方原产地主管部门在后续实施中引入新的便利措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充分授权和机制保障,确保中马自贸协定货物市场准入和原产地规则的高效实施。
问:中马自贸协定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做出了哪些安排?
答: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中马自贸协定规定双方海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简化海关通关手续,确保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运用信息技术及风险管理手段,在合理时间内放行货物,并对水产品等易腐货物给予优惠通关待遇。双方同意采用预裁定、复议与诉讼制度,并通过设置单一窗口条款鼓励和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努力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此外,双方还建立了磋商及海关委员会机制以确保有关规定的顺利、高效实施,为双边贸易供应链安全、便利、通畅提供有力保障,以规范贸易秩序,便利合法贸易。